陕电大人〔2009〕9号
各部门: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女教工产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3、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女教工产假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考核,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及我省有关劳动纪律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考勤对象:学校全部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考勤范围:教师上、下课,各部门人员上、下班情况及学校各级各类会议和各种活动参加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坐班教职工的考勤由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人事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教师上下课考勤由各办学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教学督导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会议、例会、部门会议及活动等原则上由召集部门负责。
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须于每月26日将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如遇节假日,有关统计结果报送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各类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课),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旷课。工作时间不得脱岗,有事有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处级以下人员,假期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假期在3-5天(含5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假期在5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 副处级干部请假,经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校长审批。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级领导日常考勤。书记、校长单独外出,要互相通气,如同时外出应安排好工作,并指定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副书记、副校长外出应分别向正职报告(如主管正职不在时,可向其他正职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同志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教职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亦应通过各种渠道,委托他人按规定代办请假手续,且事后应尽快补交书面手续。
第十条 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者,须经任课学院同意。原则上,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因公或因私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凡超过两次者,经学院和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全校性各类会议及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迟到者,先由召集部门登记注明,会(活动)后与迟到者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单(请病假者还须附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程序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假期结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做好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予纠正外,扣发考勤员当月10%的绩效工资,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请病假者:
1.工资待遇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3.其他待遇
病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当月绩效工资照发;病假在3天以上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平均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除以22)。
第十六条 请事假者:
请事假在5天(含5天)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平均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除以22)。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者,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同时扣发相应工资。
超过一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五的工资,超过两个月者,扣发百分之十工资;超过三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二十的工资。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者: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包括参加学校会议或活动)超过5分钟的扣发50元;超过10分钟的扣发100元。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按《陕西电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
3.未经批准,授课教师擅自调(停)课的;
4.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原因,不到岗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者,发生一次计旷工一天,其余情况按实际旷工天数累计。
第二十条教职工旷工每学期累计1天的,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2天者,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旷工3天至9天者,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外,扣发该学期各种奖酬金;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以前其他有关规定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校内聘用人员日常考勤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外聘人员的管理,使外聘人员选聘、使用、考核、辞退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非正式编制人员。包括实行柔性管理的教学部聘用的教师、专业技术部门聘用的技术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部门短期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部门实行项目外包、委托及承包的非在编人员及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不属此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在岗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用人部门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人事处备案,可将岗位设置计划作为聘用外聘人员的依据。岗位设置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聘用期限及考核办法。用人部门也可根据缺岗岗位的工作性质,在本部门预算的经费内,采取多种形式的外包、委托及承包等。
第三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严格考核、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一般应聘用校内待聘、社会兼职或有原单位给予缴纳三险一金的下岗职工。
第四章 聘用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外聘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从管理,有良好的协作意识,热爱电大事业。
第九条 外聘人员须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心健康,能胜任所分配的工作。聘任年龄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进行限制。
第十条 应聘教师、管理及技术岗位人员需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应聘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部门不得聘用:正在服刑人员或者有犯罪前科者;有吸毒或者其他劣迹史者;身体有残疾,或者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视力、听力严重衰退以及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者;与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资格不相符合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者。
第五章 聘用上岗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依据学校批准的用人计划,在校内外公布人员需求信息、聘用条件、岗位职责以及相关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组织应聘人员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岗位职责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第十四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用人部门须持预上岗外聘人员以下材料到人事处审核备案:
(一)外聘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各用人部门要查看上述证件的原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外聘人员需出具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近期健康体检(医院须具有资质或由学校指定)证明。
(三)经用人部门及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外聘人员登记表》(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方可与外聘人员签订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待遇的劳动协议。因与聘用人员引起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部门承担,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人事处统筹管理学校外聘人员。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财务处依据核定的“部门外聘人员编制经费和部门每月所列人员工资明细”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校内外聘人员总体计划;审核各部门年度外聘人员岗位数;
(二)审核由学校经费列支的外聘人员工资额度;
(三)负责外聘人员的合同审核及备案。
(四)对全校外聘人员实施监督和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外聘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权益;
(二)制定本部门外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日常管理规定;
(三)负责本部门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对外聘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外聘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七章 外聘人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期内,用人部门每年负责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记实的办法,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出勤、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和量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用人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政治学习及用人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此项将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兼职,聘用期间由于工作失误或由于其他原因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外聘人员可获得奖励,称职者可以参加下一次竞聘,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者,期满将不再续聘。
第八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性质、特点、责任大小、任务轻重实行不同类别的工资标准(工资包括自己办理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险),外聘人员工资可根据在校工作时间长短或部门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首次被聘用的外聘人员应有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应聘岗位工资的80%)。外聘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日常工资由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人员核定总额,采取总额包干形式发放。外聘人员各司其职,在既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加班内容不属于本职岗位工作的,均不再发放加班费。
第二十五条 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用人部门将考勤表及外聘人员月考核后的工资发放表报人事处备案。月考核结果可作为工资发放和日后续聘的依据。工资发放结束后,部门将外聘人员领取工资的签字发放单于3日内返回人事处。
第九章 解聘及续聘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聘期一般为一年(每年9月份至次年8月底)。各部门在聘期的最后一个月根据外聘人员一年来的工作及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编制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拟聘人员名单及聘用所需材料,进行新一轮聘用。
第二十七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部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人部门需将本条内容落实于劳动协议文字条款之中):
(一)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部门、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通知用人部门解除合同(同第二十七条):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部门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九条 外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未能与用人部门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随即终止。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协议。续订须重新签订协议书,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另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以前其他规定相抵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女教工产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妇女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假假期
第一条 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一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条 产前休假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三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第四条 休产假原则上不能提前或推后。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期计入产假,不延长产假。
第五条女教工怀孕流产的,本人提供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第三章 产假待遇
第六条 女教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奖励相应的绩效工资。
(1)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1个半月绩效工资。
(2)晚婚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1个月绩效工资。
(3)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1个月绩效工资。
第八条 年终考核时产假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年终考核奖励。
第九条 女教工怀孕、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包干制,顺产报销2000元,剖宫产报销3000元。
第四章 手续办理
第十条 女教工在预产期前15天填写请假申请(见附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产假结束后5天内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女教工产假结束后15日内持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绩效工资奖励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产假请假申请(样表)
人事处:
本人 ,现年 周岁, (部门)职工,于 年结婚, 年怀孕,预产期为 年 月 日,申请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产假。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工会意见:
上一条:关于印发《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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